原審法官在判詞中裁定龔如心 06年的遺囑是偽造,並相信陳振聰有份參與偽造遺囑。但陳振聰指偽造是嚴重的指控,法庭必須根據強而有力的證據才可作判斷。
陳振聰認為爭產案原審法官沒有 留意到案中疑點處處,包括身家財力豐厚的陳振聰沒有需要鋌而走險、遺囑見證人口供有出入,甚至筆迹專家的證供錯誤等,質疑法官是基於不全面的證供,作出遺 囑是偽造的裁決。法官林文瀚指龔如心在 06年 10月簽署遺囑,但她的精神健康當時已受到癌病影響,法官相信她不能自訂遺囑。但陳振聰在上訴文件中指,法官不能因而是斷定是陳預備遺囑,遺囑以英文撰 寫,更不可能由英文不靈光的陳振聰預備。法官沒有考慮到,陳振聰身家豐厚,為何還要冒險,參與偽造遺囑。不認同筆迹專家理據 科學鑑證顯示, 06年遺囑是先有摺痕,後有龔如心簽名。法官相信一般人都不會在摺痕上簽名,但陳振聰認為不能因這一點,證明遺囑是偽造。兩名遺囑見證人王永祥及吳崇武對 於當日簽署遺囑的情景,說法不一,陳振聰直指王永祥的記憶不可靠,二人的證供並不清晰,法官不應接納。法官在處理 06年遺囑的簽名筆迹時,傾向接納華懋的專家證人分析,但陳振聰卻指該專家的證供錯誤及沒有理據,又指遺囑上的簽名與樣本只有幾個不同之處,不足以支持遺 囑是偽造。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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