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0

驗車官將車狀況還原 官斥多此一舉奪命車禍證據被毀 司機脫罪

大埔林錦公路去年 2月發生奪命車禍,肇事泥頭車被指未有及時修理煞車系統,導致車身翻側,一名乘客被拋出車外身亡。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暫委 法官葉佐文昨裁決時質疑驗車官證供,指他聲稱在驗車後將車還原至意外時狀況,做法多此一舉,破壞證據原貌,與毀屍滅迹無異,建議運輸署跟進。基於對驗車證 供存疑,法官裁定司機無罪釋放。
記者:陳曉薇
被告簡志輝( 31歲)於裁決後即時向辯方大律師周凱靈道謝。奪命車禍於去年 2月 11日發生,任司機的被告當日駕駛 24噸的泥頭車,沿林錦公路駛至元朗洪水橋,順路接載剛聘用他做一單新工程的 51歲老闆簡肇康,他上車後坐在前座乘客位。泥頭車行至嘉道理農場外沿斜路落斜,卻在轉彎時失控,衝上左邊行人路,先後撞倒燈柱及護土牆,最後翻側。簡肇 康被拋車外,送院後傷重不治。法官昨指,根據運輸署二級汽車檢驗主任陳榮源提交的報告,泥頭車前排輪胎的煞車系統在意外後,讀數顯示右邊迫力完全失效,左 邊正常,直指被告在發覺行駛有偏差時,沒有及時維修,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但按行車紀錄顯示,案發前已行 3,000公里,如泥頭車一早有問題,行車時車身一定偏側,司機要慢駛配合,既浪費燃油,變相影響收入,不信被告會置之不理,更遑論用來接載新老闆。
法官續指,辯方再驗車時發現,所得數據與陳榮源報告中的讀數存在差異甚大,陳在盤問下堅稱讀數無問題,還推說將迫力皮修好再驗後,將車還原近似意外時狀 況,才致出現兩者數據誤差。法官狠批,不明陳何以要將車回復原貌,認為做法多此一舉,破壞證據原貌,與毀屍滅迹無異,基於法庭對數據存疑,將利益歸被告。 法官建議運輸署檢討日後是否需要驗車官在驗車後將車回復意外時的狀況。有政府驗車官昨對本報透露,驗車官在接收意外車輛後,一般不作任何改動,便進行車輛 測試,以驗出包括煞車系統等的機件故障所在,之後便會局部維修,以便測試車輛其他部份是否有問題。又指驗車官在上述程序後將車還原至意外時狀況,情況相當 罕見,認為或涉違反專業操守。案件編號: DCCC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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