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處理貪污案件的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廉署掌握充分證據,陳志雲有可能被控以「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名,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至於最終刑罰如何,則視乎涉案利益金額、貪污次數、年期,以及涉案人物收受利益後「落袋」比例而定。
根據上述法例列明,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從而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或曾經給予或不給予 任何人優待或虧待,即屬犯罪。陸偉雄說,陳志雲正是條例所指的「代理人」,其主事人即是無铫電視。陸解釋,假如證實陳志雲收取禮物或金錢等利益,無論是他 主動索取或對方奉承也好,只要他是透過其職位而為對方「行個方便」,已觸犯了有關法例。
假如被判收取利益或貪污罪成的話,陸偉雄說,根據法庭指引是「一定要坐監」,刑罰輕重則視乎所收取利益的銀碼、收受利益年期及時間而定,「如果涉案人物職位高,又是貪污發起人,並將所收利益據為己有,而非『在中間過油水』的話,刑罰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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